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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七:单位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第30、31条、最高法院2000年9说2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单位的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2.处罚原则:一般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罚。
“单位犯单罚制”的情形(即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244条的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9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3.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从犯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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