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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五:未完成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1.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条件(其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区别于犯罪预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为了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行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行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第二,区别于犯罪既遂,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第三,区别于犯罪中止,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

2.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其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典型的如盗窃犯把盗得得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得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犯罪中止。再如抢得他人钱财,后在他人苦苦哀求之下还给被害人得,也属于抢劫既遂,不属于犯罪中止。)

3.犯罪中止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其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有效)。

4.关于处罚原则,未遂犯与预备犯都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相应适当从宽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中止犯比较特殊: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02年卷二第42题: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答案]ACD
[相关法条]《刑法》第23条、24条、264条
[提示] 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其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本题中,陈某已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不注意偷盗戒指握在手中,当其被怀疑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此时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故不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

2000年卷二第66题: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答案]ABC
[相关法条]刑法第22条

1998年卷二第20题: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D
[提示]赵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依据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思考题:
甲某(女)与乙某(男,)有不正当关系,唯恐被甲的丈夫丙某发现,并为达到长期通奸的目的,甲乙密谋使用毒品毒死丙。乙向其医院的朋友丁假称毒鼠索要大量砒霜,丁见他要这么砒霜,有些疑心,就给了乙相同外观的化学药品(此药品只会让人服用后发生呕吐,不会有危害)。在乙的授意下,甲回家将此药品放入丙吃饭的碗中,后丙吃了发作,出现呕吐非常痛苦,甲见了心里就软了,回想起丙曾经对甲的种种好处和关怀,于是又将丙送到医院抢救,因为是此药品经过洗胃就恢复健康。后查明如果是同等量砒霜的话,丙在送医院之前就会死亡。问:甲乙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犯罪,属于何止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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