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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三:犯罪主体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17条):八种犯罪十种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即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即强奸妇女与奸淫幼女)、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2.抢劫罪包括第263条规定的典型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第269、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劫罪。
在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对性质相同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另外,其仅仅对放火、爆炸、投毒承担刑事责任,对劫机、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另外对绑架罪本身也不负刑事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实也可以依据第17条推论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对负刑事责任,即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除非,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真题:
2000年卷二第23题: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答案]B
[相关法条]《刑法》第17条
[提示]本题中,行为主体路某是15岁,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容来定罪处罚,而在其所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构成抢劫罪,而对于另外两种犯罪行为(教唆他人盗窃与教唆他人绑架)不在此范围之列,故其不构成这两罪。

2002年卷二第41题: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答案]ABCD
[相关法条]《刑法》第17、238、292条
[提示]选项A中的甲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其聚众斗殴表面上不属于第17条规定的八种犯罪,但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转化犯,即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这样就属于第17条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同理,选项B的乙非法拘禁也转化成了第17条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丙、丁本身就属于第17条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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