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④侵占案。注意:⑴这几类案件的起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第 98 条)。如果是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解释”第 187 条)。⑵对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虐待案有结果要求。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则不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应由公安机关受理。
2.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侵犯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注意:⑴这类案件有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属于轻微刑事案件。⑵这类案件并不是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要求按公诉案件处理,就应由公安机关受理进行立案侦查。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起诉,而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就意味着被害人要求采取公诉的方式,公安机关应当受理。⑷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之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⑴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⑵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依刑事实体法对被告人行为衡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⑶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⑷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4.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45 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种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注意:根据“六机关规定”,⑴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⑵走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涉税案件,一般的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则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四、立案管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 公民报案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3 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