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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物证与书证的关系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了解的,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由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辨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处理涉及经济类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相关真题]:(02.卷二.单.19)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答案:C

[模拟训练]:

在一起水上浮尸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对于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

A.书证B.物证C.既属物证,又属书证D.被害人陈述

答案:C

[相关法条]:

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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