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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1.特点:

a.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的再审。

b.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但要改无罪为有罪时,必须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限制。

c.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2.申诉:

(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比较民诉和行政诉讼)

(2)申诉的条件: 刑法204条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违反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A.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B.适用缓刑错误 C.违反回避制度

D.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答案:ABCD。本考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3)申诉的提出:

a.向法院提出。可以向原审法院和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但审查权在原审法院。(比较二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b.向检察院提出。再由检察院提出抗诉。

(4)申诉的法律效力

a.申诉人不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由有决定权的机关经审查以后才能决定;

b.申诉不是毫无效力的,效力体现在根据刑诉法20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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