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审判组织
一、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
二、合议庭:
1.人数规定:
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d.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e.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其他规定:
a.人民陪审员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b.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比较仲裁)。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c.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
a.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即,讨论的范围)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
b.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c.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一、公诉案件:
1.庭前审查
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注:实物证据可以再行补充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注意:未包括(一))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简单地说: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刑诉法150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