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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4日

审查起诉期间,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一审程序期间,上诉、抗诉期间,二审程序期间,审判监督程序期间,执行期间,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上述期间的延长:

期间的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送达:(与民诉一样,一项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A.送达方式:

a.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b.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c.委托、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d.转交送达:

(一)军人:可以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二)被监禁: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三)正在劳动教养: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B.送达时间:

a.直接送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b.留置送达: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之时。

c.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d.转交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有关规定

1.侦查: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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