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 |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
起诉阶段 |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
审判阶段 |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取削了人犯的概念,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取消了免予起诉;
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
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刑诉法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起诉
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
c.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要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 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案阶段)。
b. 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 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 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a.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方式: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我国没有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有可能作为干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