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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第十三章  起诉
一、检察院的公诉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二、审查起诉:
a.审查内容: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六)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是否扣押、妥善保管。
b.审查起诉的方法: 
书面审查卷宗;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其委托人,被害人和委托人的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公诉时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里:(1)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辩护人;(2)被害人委托的人--诉讼代理人这二个人的意见是肯定要听取的。
要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工作(包括检察官自行调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可以退回两次));
c.审查起诉的步骤:
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签发起诉书。
共同犯罪中: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在其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d.审查期限: 
(一)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提起公诉
条件:(比较立案、逮捕的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a.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普通程序: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简易程序: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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