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3)法院:自诉案件。 
a.  亲告罪: 
(一)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死亡则为公诉); 
(三)虐待案(尚未致人重伤、死亡); 
(四)侵占案(普通侵占); 
b.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这些案件并不不能一概适用简易程序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既可以是自诉案件,又可以是公诉案件;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特别规定: 
a.  涉税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应受理。对于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b.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c.  交叉管辖:  
(一)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原则上分案侦查 
(二)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   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下列案件中的哪一种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涉税案件B.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C.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D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a.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  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是外国人,涉外的被害人不一定是)。 
c.  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  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变通的原则: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