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题(本题16分)
1997年2月,黄龙市检察院接到举报,黄龙市某国有独资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林燕南贪污60万元。黄龙市检察院反贪局立即派侦查员进行初步调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作出立案决定。为防止林燕南逃跑和毁灭证据,承办侦查员提出意见,反贪局局长决定对林燕南进行拘留,并派两名侦查员于3月20日执行了拘留。经审查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于是黄龙市检察院于4月6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林燕南不予羁押,改为监视居住,并在繁星招待所开了一间房作为其指定居所,由两名侦查人员守门,不许与任何人接触。在审查起诉期间,林燕南委托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向检察院递交了委托书。黄龙市检察院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未听辩护人意见),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提起公诉,并决定逮捕被告人林燕南。黄龙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1人与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要求传唤证人王××出庭作证,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经审理后,合议庭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合议庭认为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贪污罪。合议庭要求检察院变更起诉的罪名,检察院坚持起诉的罪名。合议庭评议后,怕检察院会抗诉,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9年9月28日,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以被告人林燕南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5日宣判,10月8日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被告人于10月10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期满后第3日,黄龙市中级法院将上诉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该省检察院。然后,被告人又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可能会有轻罪重判的情况,但是,既然被告人服判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就应当准许。二审裁定送达后,一审法院即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缺了起诉书副本)送达监狱,并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2002年2月罪犯林燕南之妻,向黄龙市中级法院申诉,并提供了林燕南原所在公司为了偷税而隐藏的会计帐本,证明原判决认定的贪污款60万元,已经入了帐。黄龙市中院认为不符合申诉的条件,极力说服林燕南之妻撤回申诉。林燕南之妻坚持申诉,黄龙市中院裁定驳回申诉。林燕南之妻又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指令黄龙市中院再审。黄龙市中院经再审,改判被告人林燕南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告知被告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然后立即将被告人押回原监狱继续执行。2003年2月,林燕南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由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黄龙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再次改判减少刑期一年。
问: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当?
1.反贪局长做出拘留决定错误,因为拘留决定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2.检察机关派侦察人员执行拘留违法,因为拘留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反贪局局长决定对林燕南进行拘留,并派两名侦查员于3月20日执行了拘留,错误。
3.黄龙市检察院到4月6日才改变强制措施错误,属于超期羁押。因为检察院侦察部门应当在拘留后的七天内送交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捕的时间是7天,总共为14天。应当在4月3日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在繁星招待所开了一间房作为其指定居所,由两名侦查人员守门,不许与任何人接触,错误。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按照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所执行。被监视居信的人可以会见与自己同住的家人和聘请的律师,不能不让会见任何人。
5.黄龙市检察院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未听辩护人意见),决定提起公诉,错误。按照刑诉法规定,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
6.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要求传唤证人王××出庭作证,法院决定中止审理,错误。应当延期审理。
7.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起诉的罪名与合议庭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本例中是变更起诉罪名,错误。不一致时,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法院认定的罪名做出有罪有罪判决。
8.合议庭不应当因为怕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审判人员讨论,而是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只有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能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9.1999年9月28日,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以被告人林燕南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5日宣判,10月8日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错误。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0.黄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直接送交该省检察院,错误。应当送达同级检察院。
11.上诉期满后,该省高院认为可能会有轻罪重判的情况,仍然准许撤回上诉,错误。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12.移送执行的时候,遗漏了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错误。而且这些文书不应当由法院直接送达,应当由公安机关将包括起诉书副本在内的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13.黄龙市中级法院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极立劝说林燕南撤回申诉,错误。林燕南的妻子是林燕南的近亲属,她的申诉属于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况,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14. 即使黄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燕南妻子的申诉不符合申诉的条件,说服其撤回申诉,而仍然坚持申诉,也不应当裁定驳回,而是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15.黄龙市中级法院告知被告人其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错误。应当告知被告人该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16.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黄龙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再次改判减少刑期一年,错误。执行中的减刑应当是裁定减刑,不能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