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2005年司法考试大纲的新增考点,考生应当重点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与特点,并关注其在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如下:
1.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13条)。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
5.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20条)。
6.严格掌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过失犯罪的;(2)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3)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5)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