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几年的司法考试当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分值均为50分,第四卷案例分析题分别为12分和25分,2005年的总分值有所上升。从命题内容来看,司法考试在注重对重点法条本身内容的记忆与运用的同时,也在不断增加对诉讼理论的考查,表现在法条理解型的题目有所增加,部分题目还必须借助一定的理论基础。刑事诉讼法这一部门法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90%以上的题目都可在刑事诉讼法典和高法解释中找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通常不会发生理解上的困难,一般来说,只要熟练掌握几个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法条和主要考点,在这一部门法上拿到高分是完全可能的。
从历届考题来看,具有下列特征的法条往往是重点法条:一是涉及刑事诉讼法基本问题的一些法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2条;二是与诉讼法理存在一定冲突的法条,比如高检规则第262条和263条,在理论上被称为“程序倒流”;三是具有明显的价值含量或价值取向的法条,比如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而纯粹的手续性的规定,比如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等,考的几率微乎其微;四是新近颁布的法条或者是新近发生变化的法条,一般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法条。近两年颁布的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主要有高法等机关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是内容复杂,涉及考点较多的法条,特别是与刑事诉讼法前后知识点相互连接的法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此外,由于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考点重复率较高,因此,以往考题中考察过的法条也是重点法条。
上述标准对于那些对刑事诉讼法法条内容尚不熟悉的考生而言还欠缺可操作性,为此,以下将结合考试大纲和历年考试规律,就今年可能的考点及考法与各位考生一起交流:
从宏观上看,2006年的命题形式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变化,在考察内容上,主要分值将集中在以下六个主要考区:(1)辩护制度;(2)强制措施;(3)证据制度;(4)侦查程序;(5)一审程序;(6)二审程序。这六个考区将占到80%左右的考分。
从微观上看,以下考试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1)新增考点中,重点注意五个考点: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比较;超期羁押;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辩论原则。这些将是考察的热点。
(2)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特别是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方式。
(3)管辖: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案件,尤其是涉税案件与贿赂犯罪;移送管辖,尤其是《高院解释》第4条的内容;财产犯罪中的共同管辖;漏罪和新罪的管辖。
(4)回避:不得复议的回避;回避人员所作出的诉讼行为与获得证据的法律效力;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5)辩护与代理: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包括当事人当庭拒绝与重新开庭后的再次拒绝以及律师拒绝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责任;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行使的条件和具体内容;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
(5)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据四种分类的综合运用;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6)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强制措施中的救济;逮捕的条件、主体与逮捕后的讯问;拘留的执行权;取保候审期间与监视居住期间义务的区别;保证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8)期间: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之比较。
(9)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10)侦查:讯问程序;勘验、检查程序;鉴定及其期间;侦查羁押期限。
(11)提起公诉:三种不起诉之比较,尤其是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差异;酌定不起诉时,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公安机关的救济程序;重复起诉问题。
(12)审判概述: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审判长的选任。
(13)一审程序:刑诉法第150条“主要证据”的范围;证人不出庭的情形;检察院的重新起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撤诉;法院改变罪名等问题。
(14)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伤害的刑事案件的公诉、自诉可选择性;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性;一事不再理;诉的合并;自诉中的调解与和解。
(15)简易程序:简易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简易程序的审限。
(16)二审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全面审查原则;抗诉与上诉在主体及形式上的差别;二审中的撤诉;审理方式;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
(17)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共同犯罪的复核程序;二审改判死刑案件的复核。
(18)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死刑复核的申诉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限。
(19)执行:死缓期间犯罪的处理;死刑的执行与停止执行;减刑程序;暂予监外执行。
(20)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21)涉外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涉外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尤其注意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原则;涉外案件的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