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确定方法:
(1)当事人双方协商,报法院认可;
(2)法院指定。复杂程序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是不少于30天,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时限最多15天。
2.逾期举证的后果:
(1)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同意质证。
3.举证时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4.重新指定举证时限:《证据规则》第35条。
当事人自己认定的争议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样时,在法院行使示明权后,当事人可以变更案件的争议实体法律关系(可以变更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变更后,请求也要变更,证明材料也要变更。变后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另行协商一个举证期限。
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法请求,提起反诉的,必须在举证时限届满前进行。《证据规则》第34条。
6.举证期限届满,可以提出新证据。
一审中的“新证据”有两种: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时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中的“新证据”有两种: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再审中的“新证据”指的整个原审结束后,又发现的证据。
“新证据”的提出时间:
根据证据规则,一审的“新证据”最迟开庭的时候提出;二审中的“新证据”也是最迟开庭的时候提出,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法院会规定提出时间,当事人在这个时间内提出。再审中的“新证据”,申请再审时提出。
四、认证 认证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补强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推定规则
《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自认规则
《证据规则》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五)最佳证据规则
来源:www.examda.com 《证据规则》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