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观把握,知识系统化
要在经过一段时间复习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对本学科的了解有一个系统化的结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集。
为了帮助学员形成这样一个整体框架,现用一个简明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作一概括:
论 部 分 |
专门 机关 |
公安机关 | 性质、体系、职权 | |
人民检察院 | 性质、体系、职权 | |||
人民法院 | 性质、体系、职权 | |||
诉 讼 参 与 人 |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 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手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 ||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 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 |||
基 本 原 则 |
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 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职权分工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和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不同;法院的审判组织 |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各项具体措施 | |||
审判公开 | 审判公开的含义;审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及处理程序 | |||
两审终审 | 两审终审的含义;不适用两审终审的情形 | |||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 | |||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 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使用的外交手段 | |||
刑事司法协助 | 我国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 |||
制 度 论 部 分 |
管 辖 |
立案管辖 | 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立案管辖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 | |
审判管辖 | 级别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 | ||
地区管辖 | 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专门管辖;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 | |||
回 避 |
回避的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条、192条和204条规定的情形 | ||
回避的人员范围 | 既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又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鉴定人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 | |||
回避的程序 | 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和时间;对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机关;回避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的救济手段。 | |||
辩 护 |
辩护人的范围 | 辩护人的正面范围;辩护人的禁止范围 | ||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关系;指定辩护的特殊情形;指定辩护的对象;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时间;指定辩护后当事人拒绝的处理办法 | |||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 |||
强 制 措 施 |
拘传 | 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 |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保证人的条件;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保证人的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人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选择关系 | |||
拘留 | 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检察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拘留的程序 | |||
逮捕 | 逮捕的条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执行逮捕的机关;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程序;执行逮捕的程序 | |||
扭送 | 公民扭送的适用对象 | |||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 刑事案件成立;被害人损失的物质性;被害人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一般情况;例外情况;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程序法上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 | |||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方式;先行给付和诉讼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 | |||
期间、送达 | 期间 | 法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的情形;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救济 | ||
送达 | 送达规定 | |||
程 序 论 部 分 |
立 案 |
立案的条件 | 立案的事实条件;立案的法律条件;立案阶段需要查明的事实;法院立案的特殊条件 |
立案的材料来源 | 公民的控告、举报;犯罪分子的自首;公安司法机关的主动发现 | ||
立案的程序 |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的处理办法;不立案的监督措施 | ||
侦 查 |
侦查总论 | 侦查的主体;侦查的内容;侦查的任务 | |
侦查行行为 |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辨认;重点是进行上列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 ||
侦查终结 | 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办法;侦查羁押期限 | ||
起 诉 |
审查起诉 | 审查的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审查起诉的方法 | |
提起公诉 | 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提起公诉案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 | ||
不起诉 | 不起诉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 | ||
第 一 审 程 序 |
庭前审查程序 | 庭前审查的内容;庭前审查的方法;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 |
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 送达起诉书副本;传唤当事人;通知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庭前公告;上述活动的时限 | ||
法庭审判程序 | 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 ||
法庭审理中断制度 |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 ||
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的条件;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 ||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 和解;调解;反诉;诉的可分性 | ||
判决、裁定、决定 | 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情形;判决书的制作 | ||
第 二 审 程 序 |
上诉、抗诉 | 主体;理由;方式;期限;附带民事上诉的特殊情况 | |
全面审查原则和审理方式 | 全面审查的具体含义;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 ||
二审的裁判方式 | 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述三种裁判方式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法律文书;发回重审后的审判组织和审级 | ||
上诉不加刑原则 | 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情形 | ||
死刑 复核 程序 |
死刑的核准权 | 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高级法院核准的情形;虽由高级法院核准,但应转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 | |
核准制度 | 一案一核;层层复核 | ||
核准程序 | 报送复核的材料;复核后的处理办法 | ||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 | ||
申诉及其处理 | 申诉的主体;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的处理期限 | ||
审理程序 | 提审、再审;适用程序 | ||
执 行 |
各种刑罚的执行主体 | 法院、公安、监狱各执行的刑罚范围 | |
各种刑罚的执行程序 | 重点是死刑的执行程序 | ||
执行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 ||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申诉的处理 | 侦查的主体和管辖的法院 | ||
证 据 论 部 分 |
证据 的概 念和 特点 |
客观性 | 意见证据规则:言词证据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是有关案件的陈述,而不是有关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唯一的例外是鉴定结论 |
相关性 | 品格事实、类似行为、表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
法律性 | 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的证据排除规则 | ||
证据的种类 | 物证、书证 |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 |
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 | ||
被害人陈述 |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分析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口供的补强规则 | ||
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刑诉法第121条 | ||
勘验、检查笔录 |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 ||
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的种类;以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证据形式 | ||
证据的分类 |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 两类证据的各自的特点 |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传来证据的使用规则;我国的划分标准 | ||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 其他分法及如何运用 | ||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划分的标准;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 ||
证 明 |
证明对象 | 证明对象的一般构成;具体案件中的证明对象;免证事项 | |
证明责任 | 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例外 | ||
证明标准 | 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