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年不是诉讼时效,是法律最长的保护期限,可以称之为保护时效。理由20年法律不保护,是法院不予立案,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是丧失胜诉权,没有丧失法律保护权。
2、20年最长保护期要求权利人在遵循诉讼时效的规则的同时,必须在权利被侵害20年内提其诉讼请求。换句话说,权利被侵害起超过二十年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的,即使在2年的诉讼时效以内,法院也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是主观标准,保护时效是客观标准。
4、《民通意见》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为;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为;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5、例如:甲某对乙某权利侵害是1988年5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如果乙某2000年6月1日知道权利侵害,诉讼时效是2000年6月1日---2002年6月1日,超过2002年6月1日,就丧失了胜诉权,诉权存在,实体权利不保护。
如果乙某2008年6月1日知道权利侵害,由于超过20年法律保护时效,(1988年5月1日---1988年5月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