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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谈刑诉特点总结七大热点法条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9日

  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感受、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可能出现各种错误,但一定要严格区分无意错证与故意伪证,无意错证是不负刑事责任的。(C错)
  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向司法机关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匿名举报、揭发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人证言,必要时只能作为查证的线索。(D对)
  第三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到底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赔偿主体到底有哪些。《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同时我们还要跟大家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哪些人是请求权人,对于请求权人,我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强调,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我跟大家强调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主体和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一些法律具体规定。第一个就是我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还有就是第96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也进行了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这在考题中会有所涉及,要特别提示大家注意。还有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四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对于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逐步加大。所以,我们对于法律援助的考察在去年的考题当中也有所体现。在这里,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比较重要的通知,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第5条有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后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律援助人员。”这条基本规定实际上成为我们法律援助当中律师权利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权利保障的一个白皮书。
  第五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问题。大家知道我们的死刑复核权收归了最高院,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一下规定的第7条,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另外就是关于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跟大家强调的是第14条、15条、16条和18条。第1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第1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第1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这实际上是强化了死刑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判决书的明细程度。第1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审判行使监督权,不能当庭监督,即使发现错误,也是在休庭后提出。来源:考
  第六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司法鉴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司法部出台了一个新的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则,在这里,我为大家准备了一道题。
  例:某市检察院的反贪局侦查员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认为本案件存在专业问题,需要本院技术部门鉴定,应当向( )提出该审请。
  A.市检察院反贪局分管领导
  B.市检察院检察长
  C.上级检察院反贪局分管领导
  D.上级检察院检察长
  答案:B
  考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鉴定决定权
  解析:依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00条规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但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伴随着司法部鉴定规则的出台,与此相关的一些其他部门法里面关于鉴定的规定都成为了考试的焦点。
  第七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都特别关注。主要跟大家强调的是,检察院有一个《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中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是我们经常考察的重点。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9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除了这七点以外,我在授课当中还提到了其他相关的重要考点,大家有时间的话可以收看一下课件。
  司法考试以考察法条为主,《刑事诉讼法》更是如此,您在讲《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您认为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法?与《刑事诉讼法》这个部门法相关的重点法条又有哪些呢?
  在复习过程当中,刚才也强调,《刑事诉讼法》考察还是以法条为主,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大家一定要通读重点法条,把法条作为教材进行通读,进而对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和规定形成一种架构。在通读了法条建立这样一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之后,我们将要加强对重点法条的记忆。虽然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条很多,我们不可能都记住,但常考的法条还是非常集中的,其实常考法条只占考试法条的10%左右,需要对这些法条进行精确记忆,法条的记忆稍微有一点偏差,可能这个题目就要做错,所以我们需要对重点法条的记忆做到精确。那么法条如何实现精确记忆,通读还是不够,精确的记忆需要我们靠做题来不断提高。大家要注意历年考题考察过程当中涉及的法条,以及一些辅导课程里面所关注到的重点法条,要通过做与其相关的题目提高自己对法条记忆的精准度。另外就是我们的课件,不能听上一遍之后就放弃了,应该反复地视听和研读,每听一次都会对一个法条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记忆。关于法条的侧重点的问题,最基础的还是《刑事诉讼法》,另外,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这些都是基础法条,历年司法考试都是以此为基础的。除此之外,还有几部新法,2006年9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是这个司法鉴定程序的出台,导致司法鉴定成为考试的热点;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包括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把“不被监听”明确写入《律师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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