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案: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包括过失犯罪);
(2)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5)执业律师;
2、哪些情形,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答案: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3、哪些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答案: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4、试述延期审理的情形及每种情形和审限的关系?
答案: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回避的延期计入审限;法条对此没有规定,这里似乎有争议?汪海燕说回避的延期不计入审限)
(四)给辩护人时间准备辩护的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A、因拒绝辩护等原因,而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
B、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高检规则353条)(汪海燕说变更追加起诉,审限重新计算。)
C、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5、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案:
①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②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