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包括法院、检察院,不包括侦查机关;所谓独立是相对的,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立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考试大
→法院独立包括:法院系统独立、单个法院独立(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关于法院的合议庭独立(合议庭独立中包含法官独立,强调审判组织独立)―――洪道德认为根据刑诉法149条中的第一句话“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因此我国刑诉是确立了合议庭和法官独立的,但根据2003年司考卷2第89题中的答案认为我国没有合议庭独立和法官独立。―――MAX语:我个人认为在这里还是听真题的安全些,虽然他说的有些道理,但毕竟合议庭遇到疑难案件还是要听审委会的话^^(但假如题目中说我国的合议庭和法官相对独立,我觉得还是应该选)。→汪海燕也说我国没有法官独立。
注: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