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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必知:刑诉法的效力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30日
  刑诉法的效力:
  刑诉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空间效力相同;刑诉法中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问题,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国家之间,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排除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国家和地区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我国的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都是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是: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互惠原则(按顺序适用);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代为送达、代为调查取证、引渡等。
  注意:狭义的司法协助只包括代为送达、代为调查取证,而引渡属于广义的司法协助
  (刑诉中没有承认执行外国生效裁判)
  人民法院的体系: 考试大
  ⑴、最高人民法院(除了香港、澳门的法院,其他所有法院都归它管)
  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在名称中并没有“基层”二字,所谓基层法院只是为了称呼方便。)
  ⑶、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军事法院也有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地方上的高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授权拥有死刑核准权,几大军区的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而各省军区的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
  铁路运输法院(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要向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地方高级法院上诉,因为没有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海事法院(不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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