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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必知:人民检察院的体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30日
  人民检察院的体系:
  从刑诉的角度,检察院的体系和法院的体系相对应(类别对应、级别对应、地区对应);注意:检察院的领导不叫院长,而叫检察长;检察院的名称中没有“高级、中级”的字样,其级别只能以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来判断;不要把“检察”写成“检查”;直辖市和地区里的中级检察院的名称是“分院”;
  公安派出所: 考试大
  公安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所有侦查权都掌握在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手里,因此派出所不能独立进行侦查活动。
  所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排除国家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
  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②对于公检法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当事人共有的权利(排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有权利)
  ①申请回避权: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②参加庭审权:质证、举证、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勘验、进行法庭辩论。
  ③有权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要求再审。
  注意:当事人共有的权利中不包括上诉权,因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能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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