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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必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31日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有当事人之名,无当事人之实;―――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
  ①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
  ②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时间相同)
  ③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转自诉)
  ⑤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包括裁定)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请查找“法院的立案管辖”部分的内容
  被害人活着的、必须由被害人做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自诉人;
  被害人死亡的,由提起自诉的近亲属做自诉人;
  自诉人包括自诉案件的反诉人;――自诉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可进行反诉。
  自诉人实际上就是自诉案件的原告,因此凡原告享有的权利,自诉人都享有。
  自诉案件是可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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