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重述了上述宪法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该原则的具体内容。该原则有以下具体含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依法享有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经被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就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和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但可以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可以{考试大}自行辩护以外,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这表明: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不能理解为认罪态度不好;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限制的只是行使辩护权的方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影响,不能认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辩护权;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调查情况的影响,不能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必行使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