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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3日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权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中,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由法定专门机关依照其立案管辖范围行使。具体而言,各侦查主体的侦查权限是:
  (1)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
  (2)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考试&大收集整理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限。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监狱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5)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所谓“依法”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其中,就刑事程序法而言,所谓的“依法”包括依法定权限、依法定条件、依法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对专门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考察,从三方面入手:(1)该机关是否有此项权力;(2)该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3)该权力的行使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
  关于该原则,提醒考生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走私犯罪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侦查权,因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法定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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