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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合议庭的适用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13日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一审合议庭 
  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 
  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7人组成。 
  ③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二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⑵二审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⑶复核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⑷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⑸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刑诉法解释”364条)。 
  2.合议庭的组织 
  ⑴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如果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助理审判员也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提出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刑诉法解释”111条)。 
  ⑵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⑶只有审判第一审案件,才可以(而不是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⑷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考试大收集整理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 
  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⑴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⑵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除了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 
  ⑶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 
  ⑷案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⑸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案; 
  ⑹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原则上应当作出裁决。 
  4.合议庭(包括独任的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⑴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下列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只有当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⑵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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