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考|试/大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 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 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 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 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 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 简答题
①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 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 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加以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③ 正确。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④ 错误。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① 本案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结,若适用简易程序,则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②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解题思路
本题所涉为自诉案件,考题中判断题的第①、②、③题及简答题的第②题均围绕自诉出题,判断题第①题考自诉人,在被害人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其近亲属才能提起自诉,否则应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第②、③题考自诉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这是自诉与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简答题第②题考自诉中的反诉,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与本诉有关而可以合并审理。
判断题第④题考回避的程序,考生应注意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不是由审判员或审判长决定。考|试/大简答题第①题考审理期限。。
法理详解
(1) 判断题
① 本案是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被害人的俣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丈夫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或者被害人死亡时,方可提起自诉。本案被害人刘某主观上不愿提起诉讼,其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参加诉讼。
②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quot;第170条第(三)项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属于170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可以适用调解。考|试/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调解可以在庭下亦可以当庭进行。
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本身并不导致案件当然撤销,但是,如果自行和解之后,自诉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并经法院准许,则可以视为诉讼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人撤回自诉予以认真审查,撤回自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④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法第31条同时规定,第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简答题
① 本案为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考|试/大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公诉案件是比较小的,一般来讲,无须羁押被告人,案情简单明了,易于结案,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能抓紧审理,及时结案,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办案期限,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理一般都较之公诉案件为短。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应及时审结,防止久拖不办,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予盾激化。但若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考|试/大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