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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5日
  (2004年)
  90.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何某提出上诉
  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申请,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期间的耽误。《刑事诉讼法》第8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9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答案: 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题中答案A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不可以当辩护人,答案B为其近亲属是可以的,答案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不是近亲属不可以当辩护人,答案D是一般的非律师是可以的。
  92.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
  D.依据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诉
  答案: AB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检察院撤诉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中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对于第(四),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原则上不可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起诉,除非是有新的事实、证据。
  9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答案: 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该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在王某家中形成等都是可以的,而由于这是辩护律师向一般的证人调查取证,对此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94.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 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95.曲某因涉嫌爆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使公私财物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是判处曲某有期徒刑8年。曲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A.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B.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在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
  95.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揭示了我国法定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本题目的考察范围集中于物证、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的区别。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脏物、指纹、脚印等等;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现金、CD机、首饰、电视剧录像带作为盗窃脏物,以其物质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显然属于物证。A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试验笔录等。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在理论上,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存在交叉,而且有时难以在理论上解释清楚两者的界限。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讲,如果一种录音或录像形成于诉讼之前,往往作为视听资料,而不是勘验笔录,因此,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象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为妥,B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9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答案:C
  解析:关于证人问题,共有如下考点:证人的资格;单位不能作证;见证人不是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资金;证人单独作证;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本题目考察了其中一部分知识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0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获取证言。因此,A中的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这就向证人泄露了案情,影响了证言的客观性,因此是不正确的。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但拒绝作证没有法律后果,因此,B中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9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1条都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C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9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是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因此,D中的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显然违反了询问证人的基本规则,是错误的。
  97.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解析:一般而言,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表述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在理论上讲我国并没有确定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其合理内核我们是接受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般分为四类情形:(1)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来承担;(2)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中的原告来承担;因此,B中的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是正确的。(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C中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是错误的。当然在我国存在一定的例外,某类案件中,被告人负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最主要的也是经常要考查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该规定,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只需要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即可以。因此,D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A是对93条内容的误解,是错误的。
  (2006年)
  91.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答案:A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该解释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
  92,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是聋哑人
  答案:A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
  (2007年)
  (二)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98-100题。
  98.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答案:C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9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由此,A是正确的。第92条第2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由此,B是错误的。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由此,C是错误的。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由此,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10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本题ABCD四个答案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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