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哪些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正确答案应为:(1)、(5)。]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友情提醒:并非所有的上述情形均可以宣告无罪。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由于其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只是由于法定的原因使其不再受到刑事追究,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例题: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正确答案:B.]
A.对李某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李某 D.宣告李某无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注意:仅限于酌量不起诉,或曰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何谓“犯罪地”,《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物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四、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一般是指: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了解案件情况的;
(2)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而需要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改告的。
五、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有关事项:
(1)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在开庭10日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或者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接受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辩护律师征得刑事被告人同意后,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3)对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确需律师辩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3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1)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6)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4)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方,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并组织实施。
六、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言词证据:
高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在刑事诉讼中,符合以下情况证人可以不必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行为极为不便者;
(3)其证人证言对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
(4)有其他原因。
八、证人作证前的程序规定:
最高院解释第142条:“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有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例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不能作证人?正确答案:ABCD.]
A.生理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B.年幼不能辨别是非的人
C. 本案的司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D.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人
九、依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虽然需要逮捕但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属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束,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要逮捕的。
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1)刑诉法第5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根据《刑诉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3)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前一诉讼阶段已经取保候审的,后一阶段的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而且《刑诉解释》第75条第1款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并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特别友情提醒:如果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例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取保候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A.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之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应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
B.侦查阶段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移送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
C.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D.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与保证金两种方式
正确答案:A]
十一、监视居住无需申请,一般而言,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时,才适用监视居住。
十二、采取保证人的方式的前提条件:
根据《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主要是:
(1)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的。
十三、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但注意的是除了本条规定的四种法定义务外,《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还内在地规定了不得有重新犯罪,否则,同样应该没收保证金。
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只有在其被逮捕后才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未被逮捕的无权申请为其取保候审。
[例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而尚未被逮捕的,下列哪一类人员无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
正确答案:ABC.
十五、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例题: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D.B项因为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所以不选。]
十六、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十七、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特定情形下的保证人——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在以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如果刑事被保证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例题:在伤害致死案件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下列哪些人?
A.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C.为被害人支付医药费的公民
D.为被害人支付医药费的单位
正确答案:ABCD.]
十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延缓的情形:
(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
(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
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二十、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主要职责或者说主要工作是: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本法第75条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侦查阶段);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友情提醒: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职责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不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的权利;
二是不享有证据调查获取权;
三是不享有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
二十一、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尽快安排。《刑诉48条》第11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对于下列特殊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另外,根据该《规定》第12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检察机关、法院不得派员在场。
二十二、通缉只能侦查阶段使用,而且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决定适用通缉:
[例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适用通缉应当具备的条件?
A. 通缉的对象是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B. 通缉的对象是罪该逮捕的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确已出逃
D.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时出逃
正确答案:AC.]
友情提醒: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16条与第218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的,经检察长的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但检察机关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基本情况交由公安机关,仍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二十三、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
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6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遗漏罪行;
(3)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
二十四、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时间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次数上不得超过两次。《高检刑诉规则》第271条同时还规定,即使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定,即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二十五、关于补充侦查的注意事项:
(1)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原则上首先考虑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侦查。
(2)但这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在审判阶段则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即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35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的,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补充侦查,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十六、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补充侦查。
二十七、证据不足不起诉:
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人民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二十八、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换言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最长期限可长可达9个月!!!!
二十九、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因审理案件的审级不同而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应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三人组成;[3人]
(2)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应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3——7人]
(3)各级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3——5人]
(4)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可见对于审判组织制度,有这样两个基本认识:一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利;二是人民陪审员仅在第一审程序中出现,而且即使是第一审程序也并非必须有陪审员参加。[3人]
特别友情提醒: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