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管辖(《刑诉解释》第20、21条)、回避申请(《刑诉》第28、29条;《刑诉解释》第27、29条)、回避对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的影响(《高检规则》第30条)、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刑诉》第32、82条;《刑诉解释》第33、48条)、辩护人的保密义务(《刑诉》第35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处理(《刑诉解释》第165条)、证明责任(《刑诉》第43、171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鉴定人和证人(《刑诉》第48条;《刑诉解释》第57、141条)、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刑诉解释》第52条);
证据的效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9、57条;《刑诉》第37、46条)、取保受审、监视居住(《刑诉》第60条;《刑诉解释》第77条;《高检规则》第53条;《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取保候审规定》第12条)、审查逮捕的程序(《高检规则》第90、92、93、94、97、101条)、拘留(《刑诉》第61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刑诉解释》第86条)、立案监督(《刑诉》第87条)、立案的条件(《刑诉》第86条)、扣押书证、物证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刑诉》第114、115、118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刑诉》第39、96条;《六机关规定》第10条)、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刑诉》第93、96、14条;《六机关规定》第10、11条)、侦查羁押特殊情况的处理(《刑诉》第96、128条)、鉴定(《刑诉》第120、121、122条)、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刑诉》第144—146条、第303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刑诉解释》第200条)、中止审理的情形(《刑诉解释》第181条)、审判组织(《刑诉》第147、149条)、法庭秩序(《刑诉》第161条)、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诉》第28、29、40、145、155、156、157、159、160、182条;《刑诉解释》第84、121条);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自诉案件的类型(《刑诉》第170条)、部分被告人上诉时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第252、256条)、全面审查原则(《刑诉》第186条;《刑诉解释》第246、247、250条)、上诉权(《刑诉》第180条;《刑诉解释》第355条)、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刑诉》第200条;《刑诉解释》第274、275、278条;《死刑复核规定》第6、7、8、9、10、11条);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刑诉》第204、205条;《高检规则》第406条)、刑事再审中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6条)、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刑诉》第205、208条;《高检规则》第408条)、执行主体(《刑诉》第209、213、217、218、220条)、死刑缓期二年的执行(《刑诉》第210、211条;《刑诉解释》第3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