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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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从第5条的内容上看,这一条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是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它们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也就是说,不论是程序法党政军是实体法,法院、检察院都要严格遵守。关于这一条还有么两点内容我们要同时注意,有可能会考到。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它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第二个是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权力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点就是要看到检察院的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牙口人民法院的独立在范围上和层次上是不一样的,检察院的独立表现为整个检察机关系统,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来讲,它是独立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对它进行干涉。就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和检察机关内部来讲,是不能强调下级检察院独立,检察员独立的。根据检察院组织法来看,上下级检察院在检察业务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个检察院内部来讲,实行的是检察委员会领导 下的检察长负责制,也就是检察长有权指挥领导本院的所有检察宫的检察工作。
法院的独立首先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这一点与检察机关的独立是一样的,其次还表现为单个法院是独立的,换句话说,法院上下级之间在审判活动上和审判业务上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且这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这个事后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必须等到下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审判活动进行完毕,产生结果以后,才能够依法进行监督。法院独立还表现为合议庭或者是法官独立,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的第149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和评议之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那些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本身又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才可以把这个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以,从第149条来看,立法倾向于强调合议庭独立。因为合议庭是刑事审判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另外合议庭独立实际上就是法官独立。我们在学习这个原则时,可以顺便把法院独立层次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层次了解一下。
第四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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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原则,但考虑到律考题型的限制,考这个原则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知道这个原则该怎么表达就行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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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这个原则也是知道就行,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第8条就这么一句话,受题型限制,这里面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第六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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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辩护后面有专门介绍,这个原则我们就在后边具体学习。
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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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列出的,第12条的原文也就是这一节的标题,那么,重点有两个。一是掌握法律原文,原文实际上由两点内容组成:第一是明确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只有人民法院有定罪和判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内都不能享有定罪权,更不能享有判刑权;第二是人民法院虽然有定罪权,但法律要求必须依法判决,才能落实定罪权。二是了解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这个原则:1.废除了检察机关以免诉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专属法院; 2.以起诉为界,将受刑事追诉的人分别是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检察机关有权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4.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第八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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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第15条我们有几个要点。
第一就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哪些方式表现出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结果,这种结果是通过哪些方式表现出来的,如果是在立案之前就表明案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公诉案件是通过侦查管辖机关不立案,自诉案件是通过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方式表示不追究开,刑事责任。如果已立案,立案以后追究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15条规定就用撤销案件,或者是不起诉,终止审理,以及宣告无罪这些方式不追究责任。整个讲,第一点就是要掌握用哪些方式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点是掌握第15条列出的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共有6种情形,第一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种实际上是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个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具体内容规定在刑法里,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案子已过追诉期限,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权力机关已经通过特赦这种形式,赦免了有关罪犯的刑罚。第四种,是指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为告诉才处理案件,有没有被害人的告诉,是司法机关能不能追究的一个前提条件,没有告诉,司法机关不能接受和处理,虽然有了告诉但在诉讼当中撤回,那么司法机关也不能继续追究下去。第五种,提起诉讼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意味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消失了,犯罪人死亡我们再继续进行诉讼就没有实际意义。第六种,指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只要是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能够通过诉讼进行追究,强行进行诉讼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这6种法定不予追究的刑事责任的情形要掌握起来。
这个原则的第三个重点是我们要知道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遇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要由谁用什么方式来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非常重要。在立案程序当中,发现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如果这是一个公诉案件,那么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如果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就用不应受理来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追究了,立案以后才发现或出现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那么,在侦查程序当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注意这个侦查机关不一定指公安机关,也包括检察院在内,只要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只能用撤销案件来表示。在审查起诉程序当中,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独家进行,所以我们可以点出来不起诉的决定就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在审判阶段出现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那么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有两种不同的表示,一种是判决宣告无罪,适用于一种半情况,这一种情况是指经过审理认为案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还有半种情况是被告人死亡,而人民法院已经查明死亡的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那么就用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就以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就刑事诉讼法第15条出题的话,有两个地方,一是检察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点。比如,题这么出,人民检察院遇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时,可以用哪些方法来表示,下面给4种方法,一种是不立案,一种是不受理,一种是撤销案件,还有一种是终止审理,那么这里面正确的是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用不起诉,这一定要注意,检察院一共有3种选择,这是一个可能出题的地方。还有 一个可能出题的地方是针对人民法院,考我们是否掌握了法院在不同的情形下用不同的方式来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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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如果有二个小点抓一下:一是刑事诉讼法中外国人这个概念的范围,包括三种人,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二是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问题通过哪些外交途径解决,具体有三种:1.建议派遣国将其召回,依法予以处理;2.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3.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在刑事诉讼中这一节单独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第十节 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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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两个重点:第一,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是什么,有3个依据,这三个有顺序要求,首先是依据双边条约,其次是依据多边条约,也就是国际公约,最后是依据互惠原则,按照互惠原则进 行刑事司法协助。刚才的3个依据先后顺序不能颠倒。第二,就是掌握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它有3个方面的内容,简单说第一个是送达文书,第二个是代为调查取证,第三个是引渡。整个第三章的基本原则我们就作以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