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事证据(搞清楚这两个题目就足够了)
1.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1)物证与书证(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证据的原则:
a.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b. 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 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4.证人:
a.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b.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5.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6. 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7. 勘验笔录的作用:
六、强制措施
1.拘传:
a.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b. 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c. 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方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A.比较:
条件执行机关方式遵守的规定后果期限
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安机关或 国家安全机关1.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 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不能交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时适用。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会见聘请的律师除外。
3. 传讯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
1.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B.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a.保证人的资格:
(一) 与本案无牵连。
(二)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 保证人的责任: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c. 保证金的规定:
(一)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仅限于人民币现金,向银行交纳。
(二)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d. 保证人的救济措施:保证人被罚款或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 其他规定:
(一)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二)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三) 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3.拘留:
A.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a.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c.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f.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B.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以下两种案件,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a.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C.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D.拘留后的处理:
a.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指P52)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比较:
适用对象 权力机关 法律性质 期限刑事拘留 现行犯及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不具有惩罚性最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的为37日
行政拘留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具有惩罚性最长15日
司法拘留民诉中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法院具有惩罚性最长15日
4.逮捕:
A. 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B. 逮捕的条件和例外:
a.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b.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 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c.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 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 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 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 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C.逮捕程序:
a.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b.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e.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f.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D.逮捕必须遵守的规定:(与拘留比较)
a.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b.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到底是谁通知,法条没说)
c. 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d.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e.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5.补充说明:
A.强制措施比较:,注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区别)
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期限
拘传-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12小时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12个月
监视居住-公安机关6个月
拘留公安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24小时 14 (P191T45) -37日
逮捕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24小时
B.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
a. 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 通缉在案的。
c. 越狱逃跑的。
d. 正在被追捕的。
D.超期羁押的处理: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