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规定
1. 侦查: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十、立案
1.一般规定:
a.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自首适用上述规定。
b.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2.立案程序:
a. 立案审查: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条件),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 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c. 交叉立案: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d. 自诉立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