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审判组织
1.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
2.合议庭:
A.人数规定:
a.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 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d.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e.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B.其他规定:
a. 人民陪审员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b.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比较仲裁)。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c.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
a.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P195T61),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一) 拟判处死刑的。
(二)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 检察院抗诉的。
(四) 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五) 其他。
b.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c.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4.判决、裁定、决定的比较:(见民诉笔记)
十四、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
A.通知工作:
a. 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b.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c.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B.检察院的庭审监督及配合工作:
a. 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 审判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c. 检察院应当在庭审前移交相关证据及赃款赃物,没有移交赃款赃物的,只要起诉书中的内容完整确定,法院即可以决定开庭审判。
C.法庭秩序:(比较民诉)
a. 警告、训诫: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b. 强行带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c.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d. 拘留: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司法拘留)
e.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多了一个拘传)。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D.撤诉: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审理结果:
a.判决有罪:罪名成立、成立其他罪名。
b.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无罪、证据不足。
c.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未到年龄、精神病。
d. 裁定终止审理:已过追诉时效、经过特赦、死亡。
F.判决书送达:(比较民诉)
a.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G.审理期限:
a.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b. 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两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c.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d.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H.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注意应当和可以](比较民诉)
含义 理由
延期审理由于司法自身原因推迟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5.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6.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7. 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审理由于不可遇见原因暂停1.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十五、3、b)
4. 不可抗力。
终止审理终结,不再恢复一、3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6项。
1.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说明:延期审理中,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2.自诉案件:
A.自诉案件范围:
范围简易程序调解反诉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适用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B.自诉的条件:(比较民诉和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条件,特别是行政诉讼)
a.属于受案范围。
b.属于法院管辖。
c.有明确的被告。
d.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e. 有证据。
f. 亲告。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要求提供原因证明。
C.对于自诉案件,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a. 不符合自诉条件的。
b. 证据不充分的。
c.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 被告人死亡的。
e.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f.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g. 经法院调解结案,自诉人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D.撤诉:
a.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
b.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c.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d.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调解:
a.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F.共同侵害与共同被害:
a.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b.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G.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H.反诉的条件:
a.对象是本案自诉人。
b.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c.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d.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I. 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a. 诉讼代表人:
(一)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b. 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c. 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d. 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