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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点:证据的分类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4月2日
    考点3证据的分类【08/二/35、74;07/二/24;05/二/26;04/二/35;03/二/59;02/二/67】
    证据分类是学理上对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与证据种类不同,此种分类只有学理价值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一般而言,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时一个证据材料或一个证据事实难以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其证明作用。2.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有时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此时,需要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才能查明其属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四、直接证据与问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问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1.单独一个证据;2.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在实践中,直接证据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因其本身的真实性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不得据此认定案件事实。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是: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问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刑事诉讼中,多数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例解
    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2004/2/35,单选)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答案及解析]B。考查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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