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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网 2009年4月6日
    重点法条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配套练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在遇到特大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派员介入,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
    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
    B.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
    C.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
    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答案】  c
    【解析】  公安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不能理解为“联合办案”、“提前介入”等,没有分工的互相配合是违反本原则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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