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意思分解;
1、 本行规定的是六种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既包括不构成或者不认为犯罪的情形,也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因种种法定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亲告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预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上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分别作如下不同的处理(注意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1) 在侦查阶段发现和出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机关好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 当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时,发现和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游起诉的决定(表明该案件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检察机关)。同时,请注意本法第142条第2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刑诉规则》)第286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情形。
(3)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发现或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该法院作出宣告无罪的决定(如上述第一种情形、第五种情形中被告人被确认无罪时)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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