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相关法条:第26条;《刑诉48条》第5条;《刑诉解释》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各级人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变更问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是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本条规定的是移送条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移送的程序问题《刑诉解释》第1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解释》第18条还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的,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2、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反映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所以对于第一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审理。这也是《刑诉48条》第5条的要求。
3、 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注意这里的"上有法院"应当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包括该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该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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