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2条;《刑诉48条》第21条;《刑诉解释》第72条;《取保候审的规定》第4条,第5条。
意思分解:
1. 取保候定的基本内容就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此保证其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和审讯等。可见,取保候审有两种试验是保证人保证,一是保证金保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同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即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与保证金保证,这一点《刑诉48条》第21条、《刑诉解释》第72以及《取保候审的规定》第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2. 对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本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也规定,辩护律师也有权请求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这一点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有所不同:监视居住无需申请,一般而言,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时,才适用监视居住。
3. 关于采用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问题《取保候审的规定》第5条有所规定,即其起点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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