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74条:《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被取保候审者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未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但注意的是除了本条规定的四种法定义务外,《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还内在地规定了不得有得新犯罪,否则,同样应该没收保证金。
2. 对于保证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如果是采取保证金方式,首先应该没收保证金,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包括:
(1)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2) 责令提供保证人;
(3) 采取监视居住;
(4) 予以逮捕。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在取保候是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如果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3. 根据《取保候审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虽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如果是故意犯罪的,则应没收保证金,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者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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