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6条;《刑诉48条》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第56条关于被取保候审者的法定义务相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较大的不同。首先,被取保候审者的法定义务也是被监视居住者应当遵守的;其次,监视居住者还有两点义务是取保候审者所没有的,一是未经过执行机磁的批准,不仅仅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丙且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是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可见,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为严格。
2. 注意关于"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的范围不得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这一点是《刑诉48条》第24和明确规定的。
3. 相对于取保候审者的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言,监视居住者的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较为严格,即情节较重,直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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