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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60条意思分解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4日
重点法条
第6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9条、第67条、第70条、第132条;《刑诉48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刑诉解释》第82条;《高检刑诉规则》第86条,第87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关于适用逮捕的确良条件。根据本条的要求,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 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不逮捕的必要。
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注意法条中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而非"应当"一词),《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对于这类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应当决定逮捕。
2. 关于何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诉48条》第26条,《高检刑诉规则》第8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其中,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3. 逮捕的适用不仅在实体条件上比较严格,在程序上也比料严格: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而逮捕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另外,根据本法第132条以及《高检刑诉规则》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也有权直接决定逮捕,但仍然由公安机关执行该逮捕决定(见第112条)。
4. 根据本法第6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全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不另行侦查,这是《刑诉48条》第27条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本法第7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也必须立即执行,即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时候,虽然可以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5. 注意如果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对象是人大代表的,应当报请或者逐级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会议期间)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大会议闭会期间),这是《高检刑诉规则》第93条的基本内容。对于拘留人大代表的,也应经过类似的程序(见该规则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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