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77条意思分解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5日
重点法条
第7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78条;《刑诉解释》第86条、第88条、第89条、第96条、第101条,第10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根据本条以及《刑诉解释》第88条与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 有明确的被告人;
(3)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注意仅限于物质尾的损失);
(5)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6) 提取的时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根据该解释么89条的规定,如果有权提取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取的,不理再提取附带民事诉讼,但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取民事诉讼。
2. 根据本条第2款以及《刑诉解释》第8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取人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二是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3. 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 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 特定情形下的保证人--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在以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名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如果刑事被保证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时,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的地方:一是根据《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除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外,可以适用调解;二是根据《刑诉解释》第102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三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既有依据刑诉法10天、5天的规定,也有可能依据民诉法15天、10天的要求(关键看民事部分是否与刑事部分一并裁判,见《刑诉解释》第242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上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情况特殊的也可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进行,但应当仍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5.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过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连同无罪宣告的刑事判决一并作出附带民事的判决。

编辑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09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