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条
相关法条:《刑诉48条》第3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侦查羁押期限计算过程中的两面种特殊情形是在侦查羁押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外还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该罪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诉48条》第32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不再经检察机关批准,但要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第二种特殊情形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此种情形下不存在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问题,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经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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