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35条:《刑诉48条》第34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是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1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完毕应当作出的决定只能是提起公诉与不提起公诉的决定,而不包括第135条的撤销案件的决定,因为撤销案件的决定是针对自侦案件而言的。
2. 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时,如果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或者同级其他检察机关起诉的,根据《刑诉48条》第34条,该检察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后一检察机产的审查期限应当从其受古巴移送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即该案件的审查期限应重新计算(根据本法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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