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37条;《高检刑诉规则》第266条,第271条,第350条。
意思分解:
1. 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审查的内容应当根据本法第137条的规定确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6条的规定,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
2. 关于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时间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次数上不得超过两次。《高检刑诉规则》第271条同时还规定,即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3.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后,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如果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所谓?quot;存疑不起诉"。
4. 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原则上首先考虑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侦查。但这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在审判阶段则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即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350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的,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是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补充侦查,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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