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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45条意思分解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8日
重点法条 
第14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70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6条。
意思分解:
1.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之后,应当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如果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决定的不起诉,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以下机关或者个人:
(1) 公安机关;
(2) 被害人(如果有被害人的);
(3) 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第143条)。
2.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其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第144条)。
3. 如果被害人不服的,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渠道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是自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一级检察院复查的结果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要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不通过申诉的渠道而直接起诉。这两种情形实属本法第17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之一。另外,本条还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而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 如果因为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对此不服的(如被不起诉人认为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法第146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后的7日以内向检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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