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63条;《刑诉解释》第121条,第12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条就是法律的例外规定,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这一类案件是《刑诉解释》第121条的规定,适用条件是经当事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 注意不公开审理尚有一律不公开审理与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区别,即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属于一般不分开审理的案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上述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都属于一律不分开审理的案件。
3. 根据《刑诉解释》第122条的规定,依不决定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本案审理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注意不是法定代理人)都不得旁听。
4. 另外注意的是,即使不分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但其判决宣告时,应当公开进行,这是本法第163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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