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55条;《刑诉解释》第134条,第149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以及相关法条规定的是法庭调查阶段的基本规则,对于向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不论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是公诉人都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才可以进行,但是对于向被告人的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才可以进行,而公诉人则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无须申请审判长的许可,这是本法第155条的规定。
2. 根据《刑诉解释》第133条、第149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向证人和鉴定人的发问也问当分别进行,并且注意证人和鉴定人是不能旁听本案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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