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来源:www.examda.com
1、主要情形: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程序要求:
(1)“上可审下,但下不可审上”原则: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步骤: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指定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1、情形:(1)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2、程序要求: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以及其他不宜或者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高法解释确立了两条原则: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管辖。注意:作出指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在自己的辖区才有此权,越界则无权。
3、指定管辖中的文书移送:
(1)指定管辖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2)案卷材料的移送: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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